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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憲章簡史
1945年聯合國成立,以促進世界安全為目標,強調和平、人權與平等的社會經濟發展。
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人類環境會議”並發表“斯德哥爾摩宣言”,“生態安全”開始成為聯合國第四項重要關懷目標。之後,世界各國開始接受許多宣言、憲章及條約,希望一起尋求建立能夠將“發展”和“保育”作出有效整合與平衡的全球性聯盟,反映出大家逐漸覺醒到:人類社會、經濟和環境問題及其目標,不但都 是互相關聯,而且也須要整體的解決。“地球憲章提案”便是建立在上述的這些背景。
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書“我們共同的未來”,呼籲再定一個憲章。
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高峰會議-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所發表的”里約 環境與發展宣言“,可惜沒有確認所有生命的內在價值或強調要尊重自然,無法帶出保護環境與永續文明所需要在行為上的基本改變。
1994年“地球議會”(Earth Council)成立,目的在繼續UNCED未完成的工作並推動Agenda 21(地球高峰會議行動方案)的具體落實。在地球高峰會議主席毛里斯.史東(Maurice Strong)及國際綠十字會主席哥巴契夫(Mikhail Gorbachev)領導下,開始“地球憲章提案”
1995年5月“地球憲章總部”於海牙和平宮舉辦第一屆國際工作坊。之後,“地球憲章計劃”祕書處也在哥斯大黎加的聖荷西設立。“地球議會”也籌辦與宗教界對話的系列會議,並設立原住民的聯絡網路。
1997年初,來自各地代表組成“地球憲章委員會”以監視“地球憲章計劃”的推展。該委員會分別於1997及1999年發行“地球憲章基準草案”第一、二個版本,並在各地流傳,也經由組成地球憲章工作坊在各地引發討論,希望能夠對於地球憲章的文本有所貢獻,最後,終於在2000年定稿。
2005年聯合國正式推動“永續發展十年教育計劃”(UN Decade of Educt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5~2014),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更正式通過以“地球憲章”所揭示的條文,做為從事“永續發展十年教育計劃”的基礎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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