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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規避貨物稅被罰4.82億 大同行政訴訟敗訴 〔記者孫友廉、王珮華/台北報導〕大同公司生產的電漿、液晶顯示器與視訊盒在大賣場販售,卻未申報貨物稅,台北市國稅局認定除須補稅4,820萬多元,也課罰十倍罰鍰4.82億多元,雖大同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同公司敗訴,還可上訴。
大同表示,該公司所生產的多功能顯示器,必須外接機上盒才能收看電視,消費者產品買回家,可外接電腦、電視遊樂器、數位相機、攝錄放影機等,不一定拿來看電視,這是科技進步之下的產物,「政府只有管狗的法令,不能因為產品長得像狗,就用管狗的法令去管。」對於判決會上訴。
2003、2004年間,大同北投廠生產電漿、液晶顯示器及視訊盒等,卻未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產品登記,即在出廠之後送至大潤發各賣場銷售。
台北市國稅局接獲檢舉,認為該等產品應屬「彩色電視機」,依貨物稅條例須補徵13%的貨物稅,共計4,820萬多元,而依同條例也須處以十倍罰鍰,為4.82億多元。
大同公司雖申請復查、訴願,都未被接受,進而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大同表示,該相關產品並未一同出售,也非彩色電視機,是多媒體的電腦資訊產品。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根據台北市國稅局實地訪查,相關產品一同安裝後,確實屬彩色電視機,可接受視訊信號,並非僅接受電腦信號。何況若是電腦螢幕,基於保護視力、鍵盤、安全等考量因素,市場大都以19吋較為廣泛,而這些電漿、液晶顯示器卻都大於19吋。若說是大賣場自行決定一起販售,但大同的視訊盒卻不能與其他公司生產的液晶顯示器相容,可見是要一起搭售等,因而判決大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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