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有人說要得人和,但也會遇上喜歡佔人便宜的客戶!(一笑置之)(當然心裡很痛!!)說這樣的一些話大可不必理會...orzzz
反正只是借這告訴,〔人〕如果你做的事是不合理的!
還是請將心比心
但也請思考一下正在做的事是否真實..是否太過 是否不知道可能的代價!
以下是我所知道的事!如果你沒看到還真可惜!
公道的事!應該不會是佔人便宜還賣乖.....orzzz
請記得用望遠鏡思考:
很多事如果你習慣看得到的..
可能真的很微之其微....
但別忘了放大鏡有兩面
如果反過來,反過來的那個自己其實很微小的........ .... ... .. ...
最近很滿意bona(這個義大利設計師給我的名字)
字義上以商學:〔貨真價實〕
如果惡意流傳來,你還會相信惡意的話語是真的嗎?我們仍然選擇信賴我們遇上的每一個顧客,
記得這名字來字希臘羅馬拼音~意思是〔示善〕〔善良 ...
而〔博娜〕是我就中文翻來的話..
最近把些文章整理好些看著舊資料!才知道原來這名還真適合!
指的並非貨真價實 而是態度!
我想選擇信賴,並非一日造車,而是一直以來堅持對客戶的好!
讓客戶信賴!羅馬並非天一造成阿.聽到說這樣惡意的一些話大可不必理會!!
..因為我們相信自己的團隊..不真實的話將會自我破滅!
(文:bona.居家水電舖)
謝謝窩心的客戶,你們的支持是我們的動力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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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直在部落格上放超級星光大道的影片
那些影片是從yahoo的影片分享裡複製語法貼上去的
可是那些影片並不是我上傳到影片分享裡的
是別人上傳的
請問一下
那這樣會觸法嗎??
我覺得既然都是影片『分享』了
應該可以複製那裡的語法到部落格裡吧
部落格放MV或MP3無論是自己上傳貼上、別人上傳你再用語法貼上,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即觸犯九十一條之罪,再者你又放在部落格上給人觀看,即觸犯九十二條公開傳輸之罪,無論是否有無提供下載、或是否有無營利,這樣的行為都是觸法的,權利人若覺得你侵犯到他,可以提出告訴且要求民事賠償,現在每月平均都有二十幾個被抓,請多注意點以免觸法。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 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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