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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6/02/14 經濟日報】
這幾年有不少壽險公司鼓吹保戶將傳統壽險保單轉換為投資型保單,名義上是保單「轉換」,實質上卻是「解約」,造成保戶權益受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昨(13)日指出,壽險公司一律要用「轉換」來處理,不能以「解約」處理。
此外,如果保戶認為業務員有不當行銷,誤導保戶辦理保單轉換,也可以於一定期間內(視各公司之規定,最長為三年)提出申訴,經業者查證屬實,除了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追回佣金外,應該無條件恢復保戶的原保單權益。
據了解,包括富邦、統一安聯、國泰、南山、三商美邦、ING安泰等七家壽險公司,都曾經推過「將舊保單轉換成投資型保單」的活動,引發相當多的爭議。
最主要的爭議在於,保戶一旦將舊的傳統型保單解約,轉而購買投資型保單,將造成原保單保險年資的喪失,以新的年齡投保,保費會變貴。
此外,投資型保單並無固定收益,甚至有虧損的可能,保險業務員不見得充分告知保戶投資風險。
據了解,除了少數如國壽等公司以追溯原投保始期方式轉換契約、原保單保險年資不會喪失外,大部分業者都以新契約方式重新發單。
消保會於本月9日邀請金管會、壽險公會以及六家壽險公司召開會議,討論保險公司鼓吹保戶保單轉換的種種問題,並做成多項決議。
首先,保戶如果已經轉換保單,不能影響保戶原有的保險保障。例如傳統壽險的保障是100萬元,即使是解約後另外購買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必須與保戶溝通保險保障是否要維持原來額度。
第二,保險契約有一個「除斥期間」,當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在兩年內可以逕行宣布解除契約。消保會要求,保戶即使轉換、解除契約後重新購買,「除斥期間」不能重新起算,必須追溯到保戶最初投保日期。
第三,保戶具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權,如果10天的契約撤銷權經過後,保戶仍然可以提出申訴。
我覺得還是關心一下家人,現在有很多為嘞業蹟~變的毫無人性...
別讓權益睡著囉~小心保險員~~~尤其是家中有不識字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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