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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工作致精神疾病 視為職業病

中廣 更新日期:2009/09/29 18:05

勞委會將修正放寬「勞保傷病」審查準則,未來只要經過專業鑑定,勞工罹患精神疾病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視為職業病,申請相關補助,最快十一月上旬實施。(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由於精神疾病成因雜複,因此目前各國及國際勞工組織都未將工作壓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僅以個案認定或法院判決方式決定是否給付。因此,勞委會決定以修正「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而非將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種類表」,放寬職業病認定,交由專業醫生鑑定。

石發基指出,國際疾病分類表所列的精神疾病共有十大類,依據日本經驗,被認定為職業病者,多屬「情感性疾病」如躁鬱症、憂鬱症,及「精神官能症」如畏懼症、恐慌症、泛焦慮症、強迫症等。

新規定將在法制作業完成,經勞委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最快於十一月上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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