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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章中提及藥品、食品、化妝品的需知

2010/03/26 12:36

各位親愛的網友們:

 

最近聽到有部落客因為在部落格裡寫藥妝產品的分享文因而被主管機關裁罰,因此引發了「是否在部落格裡完全不能分享產品使用心得」的疑慮。這裡整理一些相關的法令與觀念如下,提供給有興趣的會員參考。

 

首先要稍稍釐清一個概念


部落格是不是完全不能做商品使用的心得分享呢?其實不是,而是「要遵照法令的規範」

 

由於部落格文章是公開供人瀏覽的屬性,因此在廣義上也被視為是一種網路廣告形式。因此只要是對於網路廣告有相關法令管制的領域,部落格文章也會受到相關法令的限制。但不是「不能寫」,而是「要遵照法令的規範」。

 

而最常見到部落客會分享交換心得且有相關法令規範的業別大概就是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和化妝品了,以下要針對幾個重要的概念稍微分享一下

 

1.       網路上絕對不能賣藥以及醫療器材

 

(1)什麼是藥品和醫療器材?請參閱藥事法

(2)團購也有可能涉及銷售行為,請特別注意

(3)眼鏡或隱形眼鏡(包含角膜變色片)以及日前所公告的「花王Prettia泡沫染髮劑」,都屬於醫療器材的一種,因此也不能有網路販賣及代購的行為。

 

2.       產品不能任意宣傳療效

 

(1)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含醫療器材)廣告,而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因此,部落格文章如上定義應該也算所謂的藥物廣告,不因撰寫時是否有收廠商的費用而有所不同。

 

(2)「健康食品」不是普通名詞,而是專有名詞,是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經核准認定具有「調節血脂功能」,「調整腸胃功能」,「調整免疫機能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牙齒保健功能」、「調整血糖功能」「護肝功能(針對化學性肝損傷)」、「延緩衰老」或「抗疲勞」等效能才算健康食品,「健康食品」有專屬的標章(每一健字號也僅包括當初申請核准的效能,不能延伸宣傳其他效用)

 

 

(3)如果不屬於藥事法規範的「藥品」與《健康食品管理法》裡明定的「健康食品」的各種能吃進肚子裡的丹、膏、丸、散、膠囊、錠,其實就法律的定義都是食品,因此就完全不能做誇大不實或虛偽的宣傳或宣稱有療效。至於什麼叫做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請參閱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裡面有整理違規的範例(意思是如果這樣寫了,就會受罰,所以請務必要仔細瀏覽)

 

(4)假如不是吃的,法令上也有規範

 

l  根據藥事法第六十九條,如果不屬於藥事法裡所稱之藥物(含醫療器材),而做任何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宣傳,亦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下為一些違規範例:

o    精油宣稱可以「促進淋巴引流,可幫助排除體內的廢物或毒素」

o    塑身機,宣稱可以達到「氣血循環功能」,「活化體內分子」

o    護腰帶,宣稱可以「健腰、止痛」

l  商品做任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標示或宣傳

宣稱具有豐胸、減肥、塑身、增高、壯陽等效能,應提出相關文獻資料及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之依據,以証明具該效能,否則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這兩點可能就要提醒一些喜歡分享化妝品或用具的部落客們注意,雖然不是吃進肚子的,但是在效能上也不能寫的太誇張喔。

l  如果是化妝品,也不能把效果寫的太誇大,請參閱衛生署訂定之「化妝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的規範。

 

(5)假如是有關醫療所、醫師、療程的經驗可以寫嗎?根據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所以原則跟上述的藥物廣告是相同的。


相關法令請看以下連結

 

藥事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上述法令對於「廣告」或「宣傳」的定義,希望大家在熱情分享自己的使用心得之時,更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要不慎觸犯法網,如果因一時不小心而遭罰那就真的太冤枉了。


主管機關執法時並不會因為我們說「不知道法規」而因此不罰,就像不能說「我不知道紅燈不能右轉」而請警察不要開我罰單是一樣的道理。

 

當部落客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時,也更要了解自己的影響力背後同樣擔負著某些責任,所以對於自己的文章寫作領域相關法令或規範的了解,也是應該去做的事。一來保障自己,二來也不會因此產生誤解。


 再次提醒您,除了自己不要張貼上傳相關圖文以外,也不要將您的相簿或部落格,提供其他人做上述的使用,否則,如果主管機關查獲您的網誌或相簿有上述行為,您仍然有可能成為行為人的幫助犯,一樣會受到上開條文的處罰。


如您有任何問題,請直接洽詢台北市衛生局。

最後希望各位網友在發表文章時,能多加注意小心,以免因一段文字或圖片誤觸法律,被罰萬元罰款!


部落格小子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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