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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代理人 壟斷車險市場

分類:真人骰寶賺禮卷

2011/04/05 16:05

          汽車保險代理人 壟斷車險市場汽車保險代理人 壟斷車險市場 發佈日期/ 2007.08.01 

消費者最近準備買一台T牌國產車,預計委託任職於F保險公司的友人辦理保險,以獲得更多的折扣金;

但友人卻表示:「無法承保該車商的保險,因為該車商會向保險公司施壓(意指這筆保險佣金一定要給車商的營業員賺),除非請車商寫切結書,保證不會追究F保險公司的責任。」

 

 去年買的H牌國產休旅車,車險即將到期,目前詢問2家認識的保險公司,竟都答覆:「H牌車不受理,因為有簽訂經銷商協定,該車保險僅能與合作的保險廠商承保。」消費者直言,真是超級不合理!無視消費者權益,在買車的時候,H牌車商什麼也沒說 ☆☆☆   ☆☆☆   ☆☆☆   ☆☆☆

 

購買新車後,您會如何投保車險?約有九成的消費者直接向車商購買保險,造成車險長期以來被車商保險代理人壟斷。

公平會為了匡正汽車保險市場的競爭及公平交易,於8410月至856月,訂定「汽車公司成立保險代理人公司壟斷車險市場導正計畫」,以輔導業者改善不符公平法行為。 1

0年過去,不法現象依然存在! 一、 惡性循環!吃虧的總是消費者 民國70年代初期,台灣經濟蓬勃發展,消費者購車能力大增,保險公司認為,由車商銷售人員與消費者接觸之便推銷車險,只需支付車商銷售人員部分佣金,可節省公司大量的人力成本,所以保險公司還積極鼓勵車商,成立「保險代理人」專營此項業務。 對保險公司而言,從車商行銷保險通路相當便利,久而久之大部分汽車險業務都由此而來;而車商發現保險公司如此依賴他們,便開始要求保險公司提高佣金率,截至目前為止,佣金率已由10%調高至30%以上。

 

保險公司面臨車商調高佣金的情況下,雖然眼見利潤漸失,卻因為擔心車商會阻斷其業務來源,只好轉向保險監理單位(以前是財政部保險司,現在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高汽車保險費率(保險主管機關每年允許保險業者按車價調升保險費率5%,見附表一說明),而保險監理單位竟也一再答應保險公司的要求,最後吃虧的,自然是購買汽車保險的消費者了。

 

 二、 保費逐年調高! 據了解,目前為止,佣金率已達30%以上,以任意車險一年320億元的保費收入來看,約有100億元進了車商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車商保代)的口袋。

 

車商保代拿了很高的佣金,保險公司的附加費用率因此居高不下,讓車險保費非常昂貴。

 

 因為保險公司只會欺善怕惡,既然鬥不了車商保代,只好找消費者開刀,將汽車保險費率連年往上調整(保險主管機關每年允許保險業者按車價調升保險費率5%,見附表一說明),消費者的荷包只得年年縮水。

 

影響所及,消費者購買車體損失險的意願大大降低。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統計:

消費者購買新車後,約有70%會購買車體損失險。

但到了第2年,仍然繼續投保的只剩下13%

三、 車險市場被壟斷!消費者無從選擇?! 由於車商保代背後都是一個龐大的企業體,從汽車的銷售、維修、零配件、保險等一應俱全,絕大多數的產險公司極力籠絡車商保代,才能獲得車險業務。

 

 因此,保險公司和車商都簽有協定,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3年至5年),車商有權利將車輛保險指定給特定保險公司,其餘保險公司不得競爭,否則將遭遇停單處分。

 雖然今(96)年5月,產險公會、車商保代、金管會共同協商,訂定了「汽車保險自律公約」,例如「保險代理人與多家保險公司合作時,不得限制消費者選擇投保,或以不公平、不當方式對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分配。」

 

;但內容大多是一些教條式的規定,對消費者無實質幫助。

 

 消基會表示,剝奪消費者自主決定向何保險公司承保,已損及消費者權益,且影響了其他保險公司自由競爭的機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禁止之足以影響汽車險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更違反第14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依同法第35條:「違反1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四、 消費者大團結! 消費者問:「難不成車商的行徑可以無法無天?」,也許真的「無法」,因為保險契約由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與車商或其所屬保險代理人無直接關係,加上保險公司的主管機關(無論是過去的財政部或者現在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直以來均無良策因應,才會讓車商得寸進尺,使問題日益嚴重。 而「無天」倒也未必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

 

 1. 不再經由車商或其所屬保險代理人安排汽車保險 藉以抑制其汽車保險業務所掌控的市佔率,讓處於弱勢的保險公司可以硬起來與之對抗,才不會間接損害消費者權益。

 

 2. 不再購買標準版的汽車車體損失險甲、乙、丙式 建議消費者轉而購買其他具有高自付額水準的任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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